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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机关复查案件发现的错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或互查,或按上级指示进行必要的总结检查或复查。通过日常的工作检查及全面复查或对部分案件的复查,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四)各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密切的关系,人民群众乐于向他们反映情况和要求。他们在视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过 程中,以及在代表会议,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而提出的议案或者反映的冤假错案的材料,体现着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司法机关应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 案、质询意见或反映的情况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材料来源,迅速审查,并将是否提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报告权力机关。对权力机关交办的案件,还应 报告处理结果。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党政发信部门根据国家形势、政策方针的变化及司法工作情况所提出的关于复查某类案件的文 件,当然应是提起再审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和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团体转处的材料或法律意见书,也是再审 材料的一个重要来源。有的省级权力机关已经制定有关律师职务的条例,其中规定律师机构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复查的要求, 有关司法部门必须复查并予答复。随着律师制度的健全发展,律师组织的法律意见书必将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于。至于新闻媒介反映的意见,其监督作用日益巨大和 广泛,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能仅仅作为一般舆论,而应充分重视,及时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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