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 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如何掌握“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及“情节特别恶劣”等的标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中在办理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时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对该罪的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标准无从掌握。针对这一情况,有些检察院提出,在新的标准出台以前,可否参照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项关于的规定来确认重大责任事故罪。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刑事辩护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刑事辩护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刑事辩护网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