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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刑法第134条的追诉标准

  • 发布日期:2016-08-17 01:11
  • 网站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 浏览次数:1420
  • 本文章由:山西晋中市山西好律师网
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 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

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 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如何掌握“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及“情节特别恶劣”等的标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目前,司法实践中在办理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时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对该罪的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标准无从掌握。针对这一情况,有些检察院提出,在新的标准出台以前,可否参照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项关于的规定来确认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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