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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追诉标准

  • 发布日期:2016-08-17 01:11
  • 网站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 浏览次数:3545
  • 本文章由:山西太原市山西好律师网
内容概述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 一、

详细内容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229条第一、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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