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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

  • 发布日期:2016-08-17 00:55
  • 网站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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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章由:山西吕梁市山西好律师网
内容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法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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