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公认最具影响力的律师网

客户的需求律师的追求

成就所托 创造价值

全国咨询热线:0351-5686355

网站首页 网站动态 民间借货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拆迁安置

管 辖 权 异 议 书

  • 发布日期:2016-08-17 01:04
  • 网站来源:刑事辩护律师网
  • 浏览次数:989
  • 本文章由:山西晋城市山西好律师网
内容概述
异议人:安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 号。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

详细内容

异议人:安徽**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     号。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将原告江阴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我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移交由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2008年1月27日,我公司收到贵院的原告江阴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我公司的《起诉状》副本。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我公司认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为购销合同关系,该合同采用的是送货上门方式,履行地应为被告住所地,即安徽省濉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   号,而不是原告住所地。

二、原被告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法律关系应定性为事实上的购销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此类争议应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贵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当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管辖异议人 安徽**新材料有限公司

                              2008年2月1日

相关文章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刑事辩护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刑事辩护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刑事辩护网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